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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新规
发布日期:2013-10-07 点击次数:1998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进一步明确。

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有调整,《通知》在原来可抵扣的八项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五项新内容,针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一些费用,在税前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在原来的研发费用扣除项目中,只明确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计入,此次《通知》中增加了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计入税前扣除范围。


此外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均可计入税前扣除范围。


《通知》指出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并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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