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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及各地对上海股交所 E 板挂牌企业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14-10-14 点击次数:2207
截至2014年07月,上海及各地对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补贴政策如下:
 一、上海市
(一)上海市
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2011]99 号)。
内容: 要求各区县制定支持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对企业所发生的相关费 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的政策支持情况,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 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文件: 《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2]45 号)。
内容: 要求各区县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 鼓励和引导辖区非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托管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有关财政扶持情况, 每年通过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二)嘉定区
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 易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2]53 号)。
内容:补贴挂牌公司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此外,对于新落户于嘉定区的企业,额外补 贴 50 万元。
(三)浦东新区
文件: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浦金 融管理[2012]93 号)。 内容: 补贴挂牌公司 50 万元, 同时, 补贴推荐该公司成功挂牌的推荐机构会员 20 万元。
(四)张江核心区
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 张江园区管[2012]145 号)。
内容:一次性给予 160 万元的改制挂牌补贴,并且挂牌后给予每年 10 万元补贴支持; 若公司挂牌后实现融资,为推荐机构会员及上海股交中心各给予首轮融资额 1%的补贴。
(五)闵行区
文件: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闵府发[2012]9 号)。
内容: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改制挂牌补贴。
(六)徐汇区
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徐 府发[2013]5 号)。
内容:由市区两级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对在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可由市区 两级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 如该类企业成功转板上市, 经评审可按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给 予差额补贴。
(七)虹口区
文件:《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细则(2013 年修订版)的通知》(虹发改[2013]24 号)。
内容: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专项扶持,最高金额不 超过 30 万元; 对改制过程中缴纳的所得税, 待企业改制完成后, 按不超过区实得部分的 50% 给予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70 万元。同时,挂牌、交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八)青浦区
文件: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青府办发[2013]69 号)。
内容:
1、成功挂牌企业改制及申请挂牌过程中的中介费用,按区领导小组认定中介费 用的 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2、区外将注册地迁至青浦区的成功挂牌企业, 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
3、此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成功挂牌的企业,或在区外挂牌后将注册地迁 至青浦区并纳税的企业,经区领导小组认定,参照执行。
(九)奉贤区
文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的通知》(沪奉府[2013]73 号)
内容:
1.成功挂牌的企业,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将注册地迁至奉贤区张江分园或区内其他区域的外区企业, 迁入 两年内成功挂牌的,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
(十)宝山区
文件:《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容:对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际中介服务费用发生额的 50%给予扶持,最高 150 万 元;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宝山并成功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鼓励 各街镇(园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企业上市或借助场外交易市场直接融资,每实现一家 企业上市,奖励所属街镇(园区)20 万元,每实现或引入一家企业在“新三板”或上海股 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所属街镇(园区)2 万元。
(十一)崇明县
文件:《崇明县关于鼓励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暂行办法》(崇财金[2013]9 号)
内容:对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际中介服务费用发生额的 50%给予扶持,最高 200 万 元;县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崇明并成功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
(十二)普陀区
文件:《普陀区金融产业专项扶持办法》
内容:对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120 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其中改制费用补 贴最高 50 万元, 挂牌费用补贴最高 70 万元; 挂牌期间, 对企业缴纳的监管费、 信息披露费, 连续三年每年给予 10 万元资金补贴。
(十三)金山区
文件: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金山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金府发[2013]28 号)
内容:在上海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区内企业,完成改制给予最高 50 万元扶持,成功发 挂牌,给予 100 万元的补贴。如该类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可按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差 额补贴。
(十四)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 (试行)》(沪张江高新管委[2014]20 号)
内容:1、完成股份制改造一次性补贴 50 万;2、进入上海股交中心 E 板挂牌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
二、吉林省——通化市
 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 (通市政发[2012]8 号) 。
内容:
1、企业与推荐机构、中介结构签订改制重组协议后,市政府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 励;
2、 企业改制后 3 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
3、拟挂牌企业新建生产性建设 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地方性规费及中央、省规定收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拟 挂牌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在用地指标和工业生产要素供应方面给予企业 积极支持。
三、山东省
(一)济宁市
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济政字[2012]129 号)。
内容:对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补贴。
(二)烟台高新区
文件:《烟台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意见》 (烟高[2014]22 号)。
内容:
1.进入融资后备库的企业,经中介机构辅导由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对申请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2.进入融资后备库的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上市辅导、保荐 及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必要费用,对申请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 励;对申请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3.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境外上市的企业 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 牌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4.在企业转板后,可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5.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 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 管委优先安排 发展用地,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
6.拟挂牌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 实际税负增加的, 由区财政根据税收地方留成增加情 况,给予补助。
7.对挂牌企业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且募集资金实际用于区内投资的,按融资额 1‰比 例奖励企业高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奖金分配比例不高于 60%。
四、安徽省——淮北市
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 “新三板” 和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意见》 (淮政[2013]53 号)
内容:
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和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完成并通过券商内核后,获得监管部门审查并备案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场外市场出售股份、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 形式获取融资并全额投资于淮北本地的,按实际融资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
2.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因资产变更过户、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利用资产评估增值 增资扩股、 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的税收, 以及因挂牌要求规范税收政策 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税收,市、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 税人。
五、江苏省
 (一)南通市
文件:《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通政发[2012]6 号)。
内容:企业挂牌或者成功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南通,并在南通市纳税的,市级财 政奖励 50 万元。企业在推进上市过程中,引进在市区注册并备案的创投公司资金,可在成 功挂牌后,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场外市场挂牌的若干意见》(通发改资本[2013]381 号)。
内容:经过股份制改造,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 中心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 30 万元。已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如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不重复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如有差额可补足。
(二)海门市
文件:《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海政发[2013]6 号)。
内容:
1、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10 万元补助。
2、完成尽职调查,并提交备案 材料给予 20 万元补助。
3、成功挂牌交易后,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及有功人员 20 万 元。
(三)新沂市
文件:《关于推进企业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2]51 号)。
内容:改制产生的税收及因审计调账需补缴的税收,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全额奖励。 挂牌公司所募集资金用于新沂市境内项目建设的,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奖励, 并按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1%奖励,最高 50 万元。
(四)吴江市
文件: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资本运作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2 年 8 月 2 日)》(吴办发[2012]93 号)。
内容: 挂牌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或对企业先前补缴的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 奖励。
(五)无锡市滨湖区
文件: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场外市场股权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滨 政发[2013]28 号)
内容:
1.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 30 万元;
2.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3.挂牌 后实现首次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度的 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成功转主板 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5.企业因挂牌、融资,在股改过程中引进战略投资机 构的,参照《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工作意见》(锡滨委发[2011]63 号)享受拟上市 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奖励政策;
6.改制重组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 予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其中 50%挂牌后予以兑现。
(六)宿迁市
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宿政 办发[2013]128 号)。
内容:
1、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6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
2、对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股权转让等实现融资,且所融资金投资在宿迁市的,按 实现融资额的 0.1%比例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 50 万元。
3、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等,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原使用集体土地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工业用地最低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补缴的企业所得 税,或因根据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 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 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 50%的补贴。
(七)常州市武进区
文件: 《关于加快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交易挂牌的意见》 (武政发[2013]146 号)。
内容:
1、企业为挂牌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 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 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2、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 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其上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3、企业为挂牌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在企业成功挂牌后,由区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
4、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八)淮安市
文件: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实施意见》 (淮政 发[2013]186 号)。
内容:
1、改制过程中,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企业所得税及以前年度补缴税 收,由同级财政按照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2、改制过程中资本公积、未分配 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3、 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缴纳的税收,挂牌后,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 部分全额补贴;
4、企业成功挂牌后,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
(九)太仓市
文件:《关于鼓励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政策意见》(太政发 [2013]77 号)
内容: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市场挂牌后,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盐城市大丰市
文件:《关于推进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的意见》(大政发[2013]183 号)
内容:市政府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建立战略合 作。 鼓励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加强与上海股交中心合作, 并取得推荐机构及经纪机构 资格,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有效服务。拟挂牌企业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 及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所纳契税,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 税等税收, 涉及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以及股权转让缴纳的税收等均由大丰市 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拟挂牌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自成功挂牌 之日起, 3 年内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成功挂牌的企业, 大丰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120 万元; 挂牌企业实现融资并将融入资金全部在大丰市范围内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奖 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
六、江西省
南昌市
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南昌市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政 策》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69 号)
内容:1、拟挂牌企业改制完成,并在注册成立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公司注册文件及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有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励;
2、企业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挂牌的,给予 25 万元奖励;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挂牌的,给 予 15 万元奖励;
3、挂牌并完成直接融资的企业,按募集资金总额的 0.2%给予奖励;
4、保 荐机构每保荐 1 家挂牌企业奖励 10 万元,奖励范围为成功挂牌前 100 家企业。
七、福建省
(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件: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 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开管[2012]20 号)
内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工商登记当年给予 20 万元奖励;挂牌当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实现第一笔融资并将 80%以上(含)融资额在开发区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 3%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针对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 缴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 5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兑现时间为挂牌后;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从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三税” (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每年新增的“三税”(入库数)开发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逐年度给予奖励,最长 3 年。
(二)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龙经管委 [2012]121 号)。
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 10 万元资金奖励;在挂牌 的当年给予 20 万元奖励, 待定向增资或扩股成功后再给予 30 万元奖励; 实现第一笔融资并 将融资额在开发区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以办理工商登记为准)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限额 50 万元。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 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 给纳税人。从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三税”(入库数)开发区本级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度给予奖励。
(三)漳州市长泰县
文件: 《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泰县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泰 政综[2013]6 号)。
内容:1、成功挂牌后,县政府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奖励。2、改制中补缴税收按县留成 部分的 60%奖励。3、挂牌后三年内,按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 50%扶持。
(四)厦门市翔安区
文件: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内容: 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成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 易,可申请享受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1、财政资金奖励
(1)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改制及尽职调查后,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 提交备案材料并被受理,给予 30 万元奖励;
(2)企业成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后,将募集资金的 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投资 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3)市域外企业在成功挂牌交易后,当年度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翔安区,并将募 集资金的 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并一次性给予高管人员 10 万元奖励。
2、纳税贡献奖励
(1)企业成功挂牌交易后的三年内,按其当年度新增的翔安区级三税留成部分(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25%给予补助;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过户而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收,在其税款全部 缴纳后,按照翔安区级留成部分的 60%给予补助;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而 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挂牌成功后按照翔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八、河北省—廊坊市
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规定的通知》 (廊政[2014]40 号)
内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企业由区域性股权 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
九、湖南省—长沙市
文件:《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86 号)
内容:
1、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在挂牌后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2、支持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的资金从资本市场发展专项中列支。
十、贵州省
文件: 《关于印发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融资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黔 经信融资[2013]7 号)
内容:按企业挂牌直接发生费用的 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资金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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